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1月30日证监许可2012130号文核准。本基金
基金合同于2012年6月25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
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
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
。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
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
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
本基金跟踪的标的指数为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指数代码:000969/399969),由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
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的样本空间为沪深300指数样本。
沪深300指数样本空间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非ST、*ST沪深A股和红筹企业发行的存托
凭证组成:
科创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年;创业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三年;其他证券:上市
时间超过一个季度,除非该证券自上市以来日均总市值排在前30位。
沪深300指数的选样方法是按照以下方法选择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事件、财务报
告无重大问题、证券价格无明显异常波动或市场操纵的公司:
(1)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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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证券;
(2)对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前300
名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1)根据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将沪深300指数中除金融保险、采掘业、交通运
输仓储业、金属非金属、房地产等行业的其他行业的证券归为非周期性行业证券;
(2)对样本空间内证券,选取所有非周期行业证券作为标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样
本。
有关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分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官方
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
行。
本基金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10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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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
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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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其更新
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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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业务规则》:指《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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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现金的行为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操作
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方式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的价值总和
的过程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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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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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基金管理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紫竹国际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崔晓健
成立日期:2011 年 9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35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陈曦
电话:021-203296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9.63%
杭州景林景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5.93%
上海恒嘉美联发展有限公司 24.44%
五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3.33%
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6.67%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崔晓健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历任北京工商大学管理工程系教师,国家轻工业部政策法规
司、质量标准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期货部、稽查部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中国证监会深圳
稽查局局长助理,中国证监会稽查一局副局长、行政处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网络信息办公室负责
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黄海涛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商洛邮政局副局长、陕西邮政储汇局局长助理、副局
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分行副行长、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长安国际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资本市场一部总经理,西安企业资本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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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文俊先生,董事,工商管理学士。历任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员,安永华
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现任上海景林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倬迈盛(上海)信息咨
询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张霄琴先生,董事,经济学学士。历任中国石化茂名分公司财务部副处长、北京明桦长兴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先和润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职,现任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自
营业务部总经理。
闫晓田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南方国际租
赁有限公司执行总裁,中国有赞有限公司执行总裁,现任上海恒嘉美联发展有限公司经营总裁,ISP
GLOBAL LTD.独立非执行董事,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科资本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
董事。
孙晔伟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科研人员、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
资银行部经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安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深圳德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于海洋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历任国开行总行国际金融局政策协调处科长,巴克莱银
行投行部(伦敦)职员(学习交流)
,国开行香港分行公司业务处/资金处副处长,国开国际(香港)
控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投委会委员,芯鑫控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新凤祥光明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香港)担任首席投资官。
姚宏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黄浦区国家税务局科员,上海市财政局办公室副主任,
现任高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松树铭志(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图鸿港
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管理人,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成善栋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科员、科长,上海
巴黎国际银行信贷部总经理,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管理信息部总经理、
副行长,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史雯女士,监事,文学学士。历任苏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监办助理,五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助理,现任宁波星邻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南京五星桃花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监事,南京启橙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江苏博思达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监事。
张剑女士,职工监事,管理学学士。历任南通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员、瑞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南通分所审计员、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经理、总监助理,现
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孙晔伟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李永波先生,督察长,民商法学硕士。历任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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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基金业务委员会委员,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徐小勇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华泰
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部负责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长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权益)、基金经理。
闫世新先生,首席信息官,大学学历。历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长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王娟女士,财务负责人,工商管理硕士。历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助理、副总监、
总监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行政部总监、北京分公司负责人。
周密先生,总经理助理,管理学学士。历任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东北区负责人、宏利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北区总经理助理、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机构业务副总监、华润元大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北营销中心部门负责人、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现任长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机构业务部总监,渠道销售部总监。
肖洁女士,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德摩资本有限公司交易经理,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
究员、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徐小勇先生,简历同上。
刘巧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部产品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交易员,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秘书、研究员、研究部总监助理等职。现
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监。
肖洁女士,简历同上。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赎回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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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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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定,遵循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
化原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意识和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
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披露;
(4)确保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
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
它资产的运作严格分离;
(4)互制约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
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必须把国家的法律
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体现到内控制度中;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
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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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三个层次的制度系列
构成,这三个不同层次的内部管理制度既相互独立又互相联系,在公司章程的指引和约束下构成了
公司总体的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的原则规定的细化和展开,同时又是对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
揽和原则指导。
基本管理制度是依据内部控制大纲对各项业务活动和公司管理的基本规范,涵盖公司各项业务
及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为部门管理制度和业务工作手册的制定提供了依据。基本管理制度主要包
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运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
度、公司财务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紧急情况处理制度和反洗钱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则直接对员工日常工作进行约束和指导。
三层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在不同的控制层次上,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进行规
范,将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根据不同的决策层和执行层的权利与责任进行分解,
并对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点和风险因素,通过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予以防范和控制,实现公司
的合法合规运行,强化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从而维护公司股东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明确各岗位职责,并制定详细的岗位
说明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岗位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
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
三道监控防线。督察长、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它部门和业务活动,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
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
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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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十五号鑫茂大厦北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王凯
成立时间:1988 年 7 月 8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17 亿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核准广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9363 号
联系人:倪彤欣
联系电话:
(010)65169618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8 年,是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我国首批股份制商
业银行之一,总部设于广东省广州市,注册资本 217 亿元。三十余年来,广发银行栉风沐雨,艰苦
创业,以自己不断壮大的发展历程,见证了中国经济腾飞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每一个脚印。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广发银行总资产 3.51 万亿元、总负债 3.23 万亿元、
实现营业收入 696.78
亿元,净利润 160.19 亿元。
(二)主要人员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设客户营销处、
保险与期货业务处、增值与外包业务处、业务运行处、内控与综合管理处,部门全体人员均具备本
科以上学历和基金从业资格,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
部门负责人田卫来先生,经济学学士,经济师,具有二十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综合金融、公
司信贷等领域均有深入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2013 年 4 月加入广发银行,先后担任支行行长、分
行公司金融部总经理、总行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2023 年 7 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资格,任广发银
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部门负责人胡杰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从事银行资管业务管理工作十八年,资管行业经验丰富。
曾任头部大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财中心总经理、机构理财部副总裁,私募股权公司高管,大型股
份商业银行北京分行历任支行副行长、行长,二级分行副行长等职务。2019 年加入广发银行,2021
年 1 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资格,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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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5 月 4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 号。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托管资产规模
业的托管业务团队,保证了托管服务水准在行业的领先地位。目前,广发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
完善的产品线,产品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
计划、保险资金托管、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基金、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QDII 托管、交易资金
托管、专项资金托管、中介资金托管等,能为托管产品提供全面的托管服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设内
控与综合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
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
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
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
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
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资产托管
业务基金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
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
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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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
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合法合规性监督。
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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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紫竹国际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崔晓健
联系电话:021-20329688
传真:021-20329899
联系人:陈曦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
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www.cafund.com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3)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4) 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 18-2 号 B 座 601
法定代表人:张斌
客服电话:400-003-5811
公司网址:www.jinjiw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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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1 幢 1 区 14032 室
法定代表人:粟旭
客服电话:400 - 168 - 1235
公司网址:www.luxxfund.com
(6)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
司)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4000-890-555
公司网址:www.tenganxinxi.com
(7)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6 层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9)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10)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服电话:95188-8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1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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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1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13)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14) 乾道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 6 层 601-7 室
法定代表人:董云巍
客服电话:400-003-0358
公司网址:www.qiandaojr.com
(15)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 161 号 1 号楼-4 至 43 层 101 内 3 层 09A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公司网址: www.5irich.com
(16)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 5059 号前海鸿荣源中心 A 座 2404B
法定代表人:张帆
客服电话:400-990-8601
公司网址:www.tenyuanfund.com
(17)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055-5728
公司网址:www.hcfunds.com
(18)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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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wg.com.cn
(19)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10 层 1005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20)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1500 号 8 层 M 座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21) 上海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华泾路 507 号 4 幢 2 层 223 室
法定代表人:付钢
客服电话:021-68809999
公司网址:www.gxjlcn.com
(22)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23)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24)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zwealth.cn
(25)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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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pytz.cn
(26)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户电话:95510
公司网址:fund.sinosig.com
(27)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28)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29) 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30)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1 号楼 4 层 1-7-2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4000988511
公司网址:www.kenterui.jd.com
(31)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站:www.yibaijin.com
(32)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明月路 1257 号 1 幢 1 层 103-1、103-2
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姚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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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021-20538888
公司网址: trade.zhengtongfunds.com/index
(33)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www.danjuanapp.com
(34)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
司)
法定代表人:杨柳
客服电话:400-666-7388
公司网址:www.ppwfund.com
(35)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3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95536.com.cn
(37)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心 19、21、22、23 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客服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lxsec.com
(38)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
客服电话:95363(河北省内);0311-95363(河北省外)
公司网址:www.s10000.com
(39)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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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白涛
客服电话:95519
公司网址:www.e-chinalife.com
(4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4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42)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
客服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址:www.cgbchina.com.cn
(43)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 60 号
法定代表人:梁邦海
客服电话:400-869-6779
公司网址:www.xacbank.com
(44)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2 栋 3401
法定代表人:张斌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站:www.xinlande.com.cn
(45)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licaike.com
(46) 和信证券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 78 号升龙广场 2 单元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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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宋鑫
客服电话:0371-61777530
公司网址:www.hexinsec.com
(47)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转 849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48)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方磊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49)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0)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607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51)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客服电话:400-080-3388
公司网址:www.puyifund.com
(52)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楼 10 层 1001 号 04 室
法定代表人:张莲
客服电话:400-012-5899
公司网址:www.zscffund.com
(53)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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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周欣
客服电话:400-101-9301
公司网址:www.tonghuafund.com
(54)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法定代表人:邓晖
客服电话:95305
公司网址:www.jzsec.com
(55) 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46 号香江金融大厦 2111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56)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 26 号院 2 号楼 17 层 1735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客服热线:010-59422766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57)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58)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 769 号 1807-3 室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服电话:021-34013999
公司网址:www.hotjijin.com
(59) 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特钢公司十一区(首特创业基地 A 座)八层 816 号
法定代表人:杜福胜
客服电话:4006498989
公司网址:www.kunyuanfund.com
(60)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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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61)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1015 室
法定代表人:张晓杰
客服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62)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三路 88 号财富大厦 28E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www.fujifund.cn
(63)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64)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服电话:400-0555-671
公司网址:www.hgccpb.com
(65) 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6-13 室
法定代表人:吴文新
客服电话:400-803-2733
公司网址:www.ajwm.com.cn
(66)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智慧广场第 A 栋 11 层 1101-02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客服电话:400-8224-888
公司网址:www.jfz.com
(67)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68) 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龙城路 31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5006 户
法定代表人:李赛
客服电话:400-8189-598
公司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69) 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6 层 609 号、610 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利
客服电话:95162
公司网址:www.cifco.net
(70)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7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7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7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cmschina.com
(7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7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com
(7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法定代表人:王晟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78)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张剑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7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80)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81)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2 号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吴坚
客服电话:95355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82)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客服电话:953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83)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达
客服电话:95322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8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85)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8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8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8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89)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1001 室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90)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海超
客服电话:4008-918-918
公司网址:www.shzq.com
(91)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92)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客服电话:95345
公司网址:www.stocke.com.cn
(93)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94)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 101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服电话:400-809-65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95)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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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9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客服电话:95531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97)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祝艳辉
客服电话:956088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98)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服电话: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9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客户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100)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客服电话:4008205999
公司网址:www.shhxzq.com
(101)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 2401
法定代表人:郑宇
客服电话:40018-40028
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102)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 7888 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 A 栋 230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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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服电话: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103)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址:www.18.cn
(104)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 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客服电话:95385
公司网址:www.grzq.com
(10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400-160-0109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106)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107)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446 号天风证券大厦 20 层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客服电话:400-800-5000
公司网址:www.tfzq.com
(108)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 128 号 19 层 1902 室
法定代表人:燕文波
客服电话:956011
公司网址:www.huajinsc.cn
(109)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14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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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树科
客服电话:400-111-5818
公司网址:www.huaruisales.com
(110)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 799 号 506 室-2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电话:400-080-8208
公司网站:www.licaimofang.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机构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紫竹国际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崔晓健
联系电话:021-20329771
传真:021-20329742
联系人:欧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一)基金募集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二)基金新增 C 类份额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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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黄丽华、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西溪路 128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钱江世纪城润奥商务中心(T2)
法定代表人:王国海
电话:0571-8821 6888
传真:0571-8821 6999
联系人:李幸玮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智春、李幸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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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经 2012 年 1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130号文件核准募集。募集期从 2012
年 5 月 14 日到 2012 年 6 月 20 日止,共募集了 277,132,832.76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4,825 户。本
基金的类型为股票型,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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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情况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6 月 25 日正式生效。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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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
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
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
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行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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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
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
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投资人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每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人在直销中心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最低申购金额
为单笔 10 元(含申购费)
。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直销中心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少于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购 C 类基金份额不需支付申购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除部分计入基金财产外,其余用于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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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不含 30 日)
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含 30 日)少于 90 日(不含 90 日)的投资
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90 日(含 90 日)但少于 180 日(不含
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金份额的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率越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M≥500 万 1000 元/笔
(注:M 为认购金额,单位为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 天 1.5%
Y≥730 天 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 天 1.5%
Y≥7 天 0%
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部分或全部投资人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
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摆动定价机制。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
以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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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其申购费用和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128=8,734.24 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可申购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128=44,326.24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28 元,则可得到 44,326.24 份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三:
某投资人赎回持有期未满 365 天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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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其赎回费用和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 元
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 元
即:该投资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未满 365 天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例四:某投资人在持有 7 日后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
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00 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0=11,480.00 元
即:该投资人在持有 7 日后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80.00 元。
T 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份额的登记
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前 3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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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总份额的 50%,或者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上限的;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2、3、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
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
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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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4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不超过 4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人应提前 2 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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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规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
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
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
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
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
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
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2 年 8 月 27 日起开通该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
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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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力求通过对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进行完全复制,在严格控制跟
踪误差的基础上,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投资于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的有效工具。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的成分股及其
备选成分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和
增发)
、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包括期权等金融衍生品)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9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
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如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资产跟踪的标的指数为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以沪深 300 指数成分股中的非周期行业股
票作为样本,能够较为全面反映沪深两市 A 股市场非周期行业运行特点。中证系列指数由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编制和计算。关于指数值和成分股名单的所有版权归属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未来若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
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方法跟踪标的指数,即按照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的成分股组成及权重
构建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被动指数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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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仓期结束后,本基金力争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日跟踪偏离度绝对值的平均值控
制在 0.35%以内。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优势,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
整,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范围之内。
(1)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对指数成分股及权重的
影响,在适当时机、采用适当方法调整投资组合。
(2)成分股发生新增、剔除等定期或临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将预测成分股调整方案,并判断指
数成分股调整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制定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3)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成分股出现股本变化、增发、配股、派发现金股息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将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进而进行投资组合调整分析,确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基金发生申购赎回、基金分红、参与新股申购等影响跟踪效果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分析
这些情形对跟踪误差的影响,并相应调整投资组合。
(5)指数成分股的股票停牌、股票流动性不足等其他市场因素的影响,或者法律法规限制等合
规因素的影响,使得基金管理人无法依据指数构成购买某成分股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
况,以跟踪误差最小化为原则,采用样本股替代等方式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为有效控制投资组合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本着风险管理的原则,以
套期保值为目的,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合约。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和资本市场
状况,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对其估值水平合理性的评估,
并通过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选择合适的投资时机,采用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
操作。
运用股指期货的情形主要包括: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
赎回等;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而导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从而确保投资组合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效果。
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为投资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为最高准则。
(1)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各类投资、研究业务应都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
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公平交易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资产委托人,
不得在不同基金财产之间、基金财产和其他委托资产之间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交易等形式进行利益输
送。公司应制定公平交易制度和公平交易规则,明确公平交易的原则和实施措施。
(3)独立性原则。公司基金资产、其他委托资产和固有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离;投资、研究、
决策、交易和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隔离。不同的基金要独立运作,分别管理。
(4)相互制约原则。投资业务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
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严格授权原则。授权制度是投资管理业务控制的核心,必须贯穿于公司投资管理活动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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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
(6)研究制约原则。任何基金投资决策都必须建立在有研究支持的基础之上。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整
体投资机会和投资原则;决定有关标的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
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调整和日常管理等
工作。
(1)基金投资部运用数量化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指数化投资的偏差风险和流动性风
险进行测算,并提供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研究部对标的指数成分股的基本面和流动性出现变化的
企业提供及时的风险分析报告。清算登记部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供基金经理投资决
策参考。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依据上述报告对资产配置制定整体投资战略;如遇重大事
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3)基金经理根据数量风险分析和申购赎回分析报告,在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目标下,控制
股票组合与指数的偏差风险、流动性风险,降低交易成本。
(4)中央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指令,制定交易策略,通过组合交易系统执行指数投资组合的交
易。
(5)基金投资部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投资业绩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绩效评
估报告。
(6)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指数化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监察稽
核部对指数化投资的执行过程进行合规监控。基金经理依据申购赎回和成份股停牌等情况,对投资
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95%×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收益率+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
本基金追求对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充分投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因此采用该加权复合方法构建以上业绩比
较基准。
未来若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
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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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较高收益品种。
六、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14)本基金对于股指期货投资比例的限制,将遵从中国证监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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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第(2)、
(10)、
(15)、
(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
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
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
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认为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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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股票 21,045,930.98 90.77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414,590.40 1.84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5,916,640.02 70.7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552,488.02 6.90
E 建筑业 737,977.54 3.28
F 批发和零售业 87,268.95 0.39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12,250.00 0.94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474,584.18 6.56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69,715.52 1.2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57,649.88 1.15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88,948.08 0.4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1,012,112.59 93.42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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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C 制造业 23,567.79 0.1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0,250.60 0.05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3,818.39 0.15
(1) 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2) 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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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无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股票。
(6)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的股票。
(7)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中涉及比例计算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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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6月25日,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
长安沪深300非周期指数A
份额净值 份额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收
阶段 ①-③ ②-④
增长率① 率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年 12 月 31 日
年 12 月 31 日
年 12 月 31 日
年 12 月 31 日
-5.67% 1.48% -12.07% 1.49% 6.40% 0.01%
年 12 月 31 日
年 12 月 31 日
-27.12% 1.35% -26.88% 1.37% -0.24% -0.02%
年 12 月 31 日
年 12 月 31 日
年 12 月 31 日
-3.21% 1.31% -5.04% 1.32% 1.83% -0.01%
年 12 月 31 日
-22.69% 1.31% -23.32% 1.33% 0.63%
年 12 月 31 日 %
-12.33% 0.84% -12.17% 0.85% -0.16% -0.01%
年 12 月 31 日
-2.76% 0.97% -2.92% 1.00% 0.16% -0.03%
年 6 月 30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注: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构成为: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收益率×95%+活期存款利率(税
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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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沪深300非周期指数C
份额净值 份额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收
阶段 ①-③ ②-④
增长率① 率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2022 年 12 月 31 日
-12.47% 0.84% -12.17% 0.85% -0.30% -0.01%
年 12 月 31 日
-2.94% 0.98% -2.92% 1.00% -0.02% -0.02%
年 6 月 30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14.58% 0.88% -14.49% 0.89% -0.09% -0.01%
注: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构成为: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收益率×95%+活期存款利率(税
后)×5%
较:
注: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需符合基金合
同要求。本基金在建仓期结束后,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已符合基金合同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图示日
期为 2012 年 6 月 25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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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 C 于 2022 年 11 月 14 日公告新增,实际首笔 C 类份额申购申
请于 2022 年 11 月 17 日确认,图示日期为 2022 年 11 月 17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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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
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
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
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
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
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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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
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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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
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
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
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
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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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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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
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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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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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给登记
机构,再由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即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计费时间从本基
金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标准为本基金的资产净值的 0.02%/年,标
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 万元(即不足 5 万元部分按照 5 万元收取)。
在通常情况下,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计提。标的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最后
一个工作日前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基金具体核算方法遵循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
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披露基
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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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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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
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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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
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该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在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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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基金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基金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
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
事件:
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
事处罚;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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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
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
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
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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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
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
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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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
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
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
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金业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就会产生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他债券的信用
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当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
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
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
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
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变革、新产品研发、竞争加剧等风
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或者可分配
利润的降低,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
避。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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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
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这些新的投资工具在为基
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例如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期
权产品带来的定价风险等。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
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在
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
产价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动性风
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的具体规则请参见本基金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和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
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
等)
。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
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
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实施延
期赎回。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
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
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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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导致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无法得到及时确认、赎回
款项无法得到及时支付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
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
带来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
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
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无涨跌幅限制,第 6 个交易日开始涨跌幅比例为 20%,个股
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且资金在 50 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
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投资者持有个股大量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
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同时,科创板股票可能采用摇号抽签方式对参与网下申购中签的账户进行获配股份的一定时间
内的锁定机制,锁定期间获配的股份无法进行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
(3)投资集中的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资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股票,市场可能存在高
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上市企业均为科技创新成长型,其商业模式、盈利风险、业绩波动等特征较为相似,难
以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若股票价格同向波动,将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4)股价波动风险
科创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询价、定价、配售等环节由机构投资者
主导,科创板新股发行全部采用向机构投资者询价的定价方式。同时,因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技术
新、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发
行定价难度较大,科创板股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5)退市风险
科创板有更为严格的退市标准,且不设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制度,科创板上市企业
退市风险更大,可能给基金带来不利影响。
(6)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
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7)政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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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
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1)指数下跌风险: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成分股,因此当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下跌时,本基金净值面临与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2)跟踪偏离风险:本基金在跟踪标的指数时,可能会由于各种原因而导致基金的业绩表现与
标的指数表现之间产生差异,主要影响因素包括:
①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交易成本、市场冲击成本、管理费和托管费等;
②基金发生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由于投资人申购而增加的资金可能不能及
时地转化为标的指数的成分股,或者面临投资人赎回时无法将股票及时地转化为现金,这些情况将
导致本基金在跟踪标的指数时存在一定的跟踪偏离。
③在指数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技术手段、买入卖出时机
的选择等都会影响本基金的跟踪误差;
④基金参与新股申购、成分股派发现金股息、法律法规限制等其他可能导致跟踪误差的情形。
(3)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本基金力争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日跟踪
偏离度绝对值的平均值控制在 0.35%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
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如发生导致标的指数变更的情形,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相应进行调整。届时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可能发生变化,且投资组合调整可能产生交易
成本和机会成本。投资者须承担因标的指数变更而产生的风险与成本。
(5)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
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
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
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6)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
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①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②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
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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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同
时本基金可能暂停赎回,进而影响投资者的流动性。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
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
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
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量现金;或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
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
到不利影响。
(3)延期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
风险。
二、声明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
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投
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资
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
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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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议生效之日起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
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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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
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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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
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
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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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
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
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
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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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
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以基金的名义开设基金托管账户,以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的名义开设证
券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结算备付金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
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
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
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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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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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标的指数因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
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更换基金标的指数;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停止现有基金份
额类别的销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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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
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
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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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
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
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会议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
就召开事由向会议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
向会议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于会议召开前 35 日提交会议召集人并由会议召集人公告,
会议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
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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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
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
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
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方式通过。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
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
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
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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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
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
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
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议生效之日起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
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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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
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仲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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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
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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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紫竹国际大厦 16 层
邮政编码:201204
法定代表人:崔晓健
成立日期:2011 年 9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35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十五号鑫茂大厦北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王凯
成立时间:1988 年 7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1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
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从事银行卡服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外汇存、贷款;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
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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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的成分股及其
备选成分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和
增发)
、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包括期权等金融衍生品)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其中,投资于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为 0-3%,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
例规定。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本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
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同一托管银行下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
(9)同一托管银行下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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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14)本基金对于股指期货投资比例的限制,将遵从中国证监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2)、
(10)、
(15)、
(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
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
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
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
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
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
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
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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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承担交易
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关
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
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等规章
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
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
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
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至
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
会批准文件、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
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银行签订风险控制补
充协议。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型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
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6)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
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
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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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
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两个
工作日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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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
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
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
宜。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本基金
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
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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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
定。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
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或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
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
的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
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
人保存协议副本。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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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
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30 个工作日
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
告。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时,基金管理人应将
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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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
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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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二、交易对账单寄送服务
一般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通过书面或电子形式向投资人提供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单。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对帐单邮寄服务原则上采取邮政平信邮寄方式,基金管理人不对邮寄材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
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泄露而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9:00-11:30,13:00-17:00 为投资人提供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
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户服务热线:4008209688、021-20329688
传真电话:021-20329899
四、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留言板和客户服务信箱,投资人可以实现在线咨询、投诉、建议和寻
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
。基金管理人网站
及官方微信服务号提供网上交易、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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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服务号:长安基金微理财
五、资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为投资人提供各类资讯服务,包括基金净值、交易确认、公
司最新公告、市场资讯,旗下基金信息等。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热线提交定
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和 E-MAIL 方式发送定制信息。
除了上述信息之外,基金管理人也会不定期向留有手机和 EMAIL 地址的客户发送节日及生日问
候、产品推广等信息。
六、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热线、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
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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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
理人承诺将充分与投资人做好沟通,协商确定回复时间。
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或代销机构的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
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
和业务规则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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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规定媒介进行公开披露:
投资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累计净值的公告。
务的公告。
上直销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实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额投资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的公告。
和定期定额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新和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一次更新摘要。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2 年年度报告摘要
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新和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一次更新摘要。
告。
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公告。
的公告。
更新。
更新摘要。
基金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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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长安基金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公告。
定额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新、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摘要。
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累计净值的公告。
新及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次更新摘要。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期定额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年度报告摘要。
公告。
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公告。
资业务的公告。
限公司开通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率优惠的公告。
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以及关于增加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申购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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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通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新及摘要。
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以及关于旗下基金在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开通申购和赎回
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告。
活动的公告、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公募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
优惠的公告、关于指数熔断情况下所管理基金调整开放时间的公告、关于旗下基金 2015 年 12 月 31
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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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告。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更新及摘要。
的公告。
的公告。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购手续费费率优惠的公告、关于旗下基金在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申购、赎回、基金
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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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的公告。
更新及摘要。
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公告。
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以及关于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钱景财富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定额投资优惠费率活动的公告以及关于旗下基金在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和上海华信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通申购和赎回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活动的公告、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公募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
优惠的公告、关于开展长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A 类网上直销基金转换费率优惠的公告。
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更新及摘要。
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开通申购、赎回和定投等业务的公告、关于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在和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开通申购、赎回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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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投和基金转换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的公告。
则的公告。
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开通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1 季度报告。
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额投资优惠费率活动的公告、关于旗下基金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网上银行申购费率、定期
定额投资优惠费率活动的公告。
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更新及摘要。
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摘要。
回、基金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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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基金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基金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告。
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额投资优惠费率活动的公告。
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更新及摘要。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务的公告。
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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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活动的公告。
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关于旗下基金 2018 年 6 月 30 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更新及摘要。
回、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告。
行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旗下基金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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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及摘要。
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告。
关于旗下基金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金转换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有限公司开通申购、赎回、基金转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的公告。
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更新及摘要。
基金转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报告。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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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告。
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报告。
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务的公告。
报告。
赎回、基金转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告。
告。
报告。
转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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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以及关于提醒投资者更新、完善身份信息的公告。
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报告。
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金转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的公告。
报告。
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金转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换业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更新。
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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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务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告。
报告。
公告。
公告。
报告。
的公告。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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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司与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的公告。
公告。
告。
报告。
更新。
报告。
公告。
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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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报告。
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告。
报告。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告。
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更新。
优惠活动的公告。
司关于公司董事变更的公告。
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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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告。
报告。
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告。
副总经理离任公告。
报告。
公告。
更新。
公告。
报告。
告。
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关于增加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C 类份额销售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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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投资基金 C 类份额销售机构的公告。
告。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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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投
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查阅和下载。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
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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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长安沪深 300 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余备查文
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到存放地点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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