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
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22 年 2 月 8 日证监许可2022297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中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为基金中基金,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与所投资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份额、所投资的证券资产等特定投资标的相关的特定风险;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
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
中产生的管理风险、运作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
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
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中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
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3 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认购/申购/转换转入本
基金份额后需至少持有 3 个月方可赎回,即在 3 个月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
回申请。请投资者合理安排资金进行投资。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
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
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
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
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的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11 月 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 2024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及《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指《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及其更新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份额发售公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
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受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个月
份额,最短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
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至 3 个
月月度对日(不含)的持有期间。其中,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
日期,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
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业务规则》:指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份额的行为
份额的行为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有人服务的费用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机构的操作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
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沪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
深港通),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
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 5001 号 深业上城(南
区)T2 栋 3302
法定代表人:马俊生
设立时间:2018 年 10 月 11 日
注册资本:壹亿元整
电话:0755-23537810
传真:0755-23537801
联系人: 赵晓勤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出资形式
刘文灿 3,330 33.3 现金
刘韫芬 3,200 32 现金
上海蓝尚投资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
马俊生 490 4.9 现金
王雪梅 490 4.9 现金
王敏飞 490 4.9 现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刘韫芬女士,董事长,学士,曾任国投瑞银运营部副总经理,熟悉公募基金运营各个环
节和流程。
马俊生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平安证券副总裁、华泰联合证券总裁,分管过证券研究、
投资银行、资产管理、风险投资、海外投资等多项业务。曾任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专
业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王雪梅女士,董事,学士,曾任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综合部经理,拥有丰富的证券行
业从业经验。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韩世君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研究员,曾任北京市决策咨询中心副
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方仲友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中国保险汽车安全指数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
行为法学会中国金融行为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科智慧(宁波)保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等。
曾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首席风险官、总核保师,车险部总经理等。
徐文学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江苏大学副教授、会计学硕士生导师、MPAcc 导师
及 MBA 导师等。曾任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等。
杨梦珺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监,曾任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副总监、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经理、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金
融组高级审计员。
马俊生先生,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同上。
滕大江先生,督察长,学士,曾任平安证券风控经理、平安大华风控经理、前海开源监
察稽核部总监、富荣基金督察长,具有丰富的合规及风险管理经验。
杨伍先生,首席信息官,学士,曾任民生加银基金信息技术部运维主管、信达澳银基金
信息技术部总监、平安科技产品副总监。
汪继雄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圆信永丰基金、长城基金、招商基金、万家基
金等公司。
刘坚,硕士。CFA/FRM。曾任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副总裁、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产品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设计副总监等职。2020 年 6 月加入同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总经理助理、FOF 投资部总监。2021 年 10 月 29 日起担任同泰优选配置 3 个
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2 年 11 月 3 日起担任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
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有:公司总经理马俊生、总经理助理刘坚、固定收益部总监马
毅、投资研究部王伟、中央交易室总监吴谢彬。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则该基金经理出
席会议。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
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财产禁止用于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经理承诺
取最大利益;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
括决策、执行、反馈和监督等各个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与其他类型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3)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职责明确并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合理地控制成本以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
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
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反馈制度、保密制度等程
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
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
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
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制度、内部稽核业务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
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刘华栋
联系电话:0755-2216638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证券交易所
简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 000001)
。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6 月
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 7 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 58%的股份,为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截至 2023 年 12 月末,平
安银行有 109 家分行(含香港分行),共 1,201 家营业机构。
亿元(同比增长 2.1%)
、资产总额 55,871.16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5.0%)
、吸收存款本金余
额 34,072.95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2.9%)
、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 34,075.09 亿元(较上年末
增长 2.4%)
。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客群拓展室、营销推动室、估值核算室、资金清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算室、企划与综合服务室、数字平台室、督察合规室、基金服务室 8 个处室,目前部门人员
为 75 人,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相关员工配置齐全且从业
经验丰富,托管部核心管理层具备银行管理、证券或托管业务十年以上从业经验。
年 12 月末,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净值规模合计 7,088 亿,平安银行已
托管 284 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
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
标的实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
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监
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
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
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行
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tongtaiamc.com
客服电话:400-830-1666
(2)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交易平台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 5001 号深业上城(南
区)T2 栋 3302
法定代表人:马俊生
电话:0755-23537896
传真:0755-23537806
客服电话:400-830-1666
联系人:董婧怡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变更、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更新。
二、登记机构
名称: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 5001 号深业上城(南
区)T2 栋 3302
法定代表人:马俊生
电话:0755-23537833
传真:0755-23537803
联系人:刘亮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静安区威海路 755 号文新报业大厦 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静安区威海路 755 号文新报业大厦 25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晓荣
联系人:杨小磊
联系电话:13825264952
传真:0755-83040876
经办注册会计师:杨小磊、杨桂丽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22 年 2 月 8 日证监许可2022297 号文注册
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中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自 2022 年 8 月 5 日至 2022 年 11 月 1 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同时发售,共募集 210,376,785.45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1,219 户。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22 年 11 月 3 日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
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认购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结束后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
开始公告中规定。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
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对于尚未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满足最短持有期要求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赎回或者转
换转出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准进行计算;
受理的不得撤销;
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
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支付时间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3 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4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等规则
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单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
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投资
人全部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
低赎回份额要求,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应当采取设定单个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
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导致投资人单个基金交易账户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
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
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6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本基金 C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 A、C 类份额持有人
收取不同的赎回费。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180 天 0.50%
N≥180 天 0.00%
备注:N 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针对持有期限而言,1 个月指 30 日。
对持续持有 A 类份额时间大于等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将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A 类份额时间大于等于 6 个月的投资人,不收取赎回费用。未
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投资人需至少持有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满 3 个月,在 3 个月持有期内不能提出赎
回申请,持有满 3 个月后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对投资人
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0.60%,假设申
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60%)=99,403.58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 元
申购份额=99,403.58/1.0160=97,838.17 份
(2)C 类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0/1.0160 =98,425.20 份
在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1)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 个月,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2500×0.50%=625.00 元
赎回金额=100,000×1.2500-625.00=124,375.00 元
(2)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0 天,适
用的赎回费率为 0.0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500×0.00%=0.00 元
赎回金额=100,000×1.0500-0.00=105,000.00 元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T+2 日内计算,
并在 T+3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申购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来计算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购申请。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况导致基金会计系统、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无法正常
运行。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净值。
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10、11、12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净值。
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果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
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30%时,基金管理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
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则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在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一并按上述(1)、(2)方式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依据本条“
(2)部分延期赎回”进行延期办理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公告。
关规定,不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
相关内容或相关公告。
十九、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制
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在合理控制风险并保障流动性的前提下,
通过积极主动的配置策略,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
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包括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
、QDII 基金、香港
互认基金,不包括基金中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以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
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的比
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混合型基金指基金合同中明确规定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比例为 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或根据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都
在 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
商品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5%;本基金保持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通过自上而下的分析,形成对不同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大类资产市场的预测和判断,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确定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
和现金等的配置比例,并随着市场运行状况以及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
整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力争有效控制基金资产运作风险,提高基金资产风险调整后收益。
在大类资产配置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定量和定性分析,优选符合基金投资目标的权益类
及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基金。
(1)对于可选基金,主要分为被动基金(如场外指数基金、指数 LOF、ETF 等)和主
动基金(如普通股票型基金等)
。
被动基金的筛选主要从定量的角度考察其跟踪误差、信息比率、超额收益稳定性、规模
以及费率等情况。
基金的筛选将综合定性与定量分析。其中,定性分析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为主要分
析对象,重点了解基金管理人组织架构、内控体系、投资决策体系、研究团队实力以及基金
经理的投资理念、逻辑和方向;定量分析以基金净值表现和基金持仓为主要分析对象,选择
长期业绩较好、风控能力较强、投资能力较强的基金。
(2)定性分析的主要指标
基金管理人:管理规模、行业排名、公司实力、投资流程、投研体系、风控体系等;
基金经理:从业经历、管理规模、管理产品数量、投资理念、投资风格、投资逻辑等。
(3)定量分析的主要指标
基金的业绩分析:主要包括基金的绝对收益能力、相对收益能力、风险调整后收益等;
基金的归因分析:主要包括选股能力、择时能力等;
基金的持仓分析:在行业层面,分析基金的持仓集中度、风格稳定性或行业轮动能力等;
在重仓股层面,主要关注其估值、盈利、自由现金流等指标。
基金的风控分析:分析基金历史净值的区间回撤、下行风险、VaR 等指标;分析基金在
极端市场行情下的表现等。
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基金管理人构建基金库,并对基金库中的基金进行持续跟踪,结
合对市场风格的研判,优选基金库中的基金进行配置。
本基金坚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理念,在宏观策略研究基础上,把握结构
性调整机会,将行业分析与个股精选相结合,寻找具有投资潜力的细分行业和个股。
(1)行业分析
在综合考虑行业的成长性、周期性、竞争格局、技术进步、政府政策等因素后,精选出
预期具有良好增长前景的细分行业。
(2)个股选择
本基金在选择个股时重点关注个股的基本面和估值水平。其中基本面主要包括主营业务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竞争力、盈利能力、盈利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治理结构和管理层能力以及商业模式等方面。
估值水平主要考察个股业绩的增长、公司业务前景、基本面变化等因素和估值的匹配度。优
选基本面因素良好、估值水平合理的上市公司构建股票组合。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将综合比较并选择
港股市场中基本面良好、估值合理的优质股票进行投资。
(4)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本基金将采取久期偏离、期限结构配置、类属配置、个券选择等积极的投资策略,构建
债券投资组合。
(1)久期偏离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市场结构变化等方面的定性分析和
定量分析,预测利率的变化趋势,从而采取久期偏离策略,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调整组合
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情况的判断,适时采用哑铃型或梯型或子
弹型投资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便最大限度的避免投资组合收益受
债券利率变动的负面影响。
(3)类属配置
类属配置指债券组合中各债券种类间的配置,包括债券在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
业债、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品种间的分布,债券在浮动利率债券和固定利率债券间的分布。
(4)个券选择
个券选择是指通过比较个券的流动性、到期收益率、信用等级、税收因素,确定一定期
限下的债券品种的过程。
(5)信用债投资策略
在信用债的选择方面,本基金将通过对行业经济周期、发行主体内外部评级和市场利差
分析等判断,并结合税收差异和信用风险溢价综合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加强对企业债、公
司债等品种的投资,通过对信用利差的分析和管理,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还将利用目前的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投资市场的利差不同,密切关注两个市场之
间的利差波动情况,积极寻找跨市场中现券和回购操作的套利机会。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同时具有债券与权益类证券的双重特性。本基金利用可转换债
券及可交换债券的债券底价和到期收益率、信用风险来判断其债性,增强本金投资的安全性;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利用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转股溢价率、基础股票基本面趋势和估值来判断其股性,在市
场出现投资机会时,优先选择股性强的品种。综合选择安全边际较高、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
的品种进行投资,获取超额收益。同时,关注可转债和可交换债流动性、条款博弈、可转债
套利等影响可转债及可交换债投资的其他因素。
在对市场利率环境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本基金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的方法,综合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
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流动性风险、税收溢价等因素,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资产支
持证券进行配置。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
括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
型基金,或根据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都在 60%以上的混合型基
金;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商品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 15%;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
金中基金,除 ETF 联接基金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
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4)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5%;
(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
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17)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方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上市交易的股票合
并计算;
(20)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
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3)
项规定的比例或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除上述第(2)、
(3)、
(11)
、(15)
、(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恒生综合指数收益率×10%+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
益率×10%
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包含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流动性好、
规模最大的 300 只 A 股为样本的成分股指数,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市值覆盖率高、代表
性强、流动性好,同时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恒生综合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
制,涵盖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股份总市值约 95%,是全面的香港市场指标。中债综合
全价(总值)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上述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
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本基金的投
资策略。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中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份额持有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九、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其中:股票 - -
其中:债券 20,130,684.93 6.96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 -
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注:存放在证券经纪商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中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统计在“其他资产”内的
“存出保证金”项下。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0,130,684.93 7.01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例(%)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以上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股指期货。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股指期货。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持有股票。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是否属于基
占基金资产 金管理人及
持有份额
序号 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 运作方式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管理人关联
(份)
(%) 方所管理的
基金
国投瑞银瑞利 上市开放
混合(LOF)A 式基金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LOF)
大成睿享混合 契约型开
C 放式
工银精选平衡 契约型开
混合 放式
中欧价值发现 契约型开
混合 E 放式
中泰玉衡价值 契约型开
优选混合 A 放式
广发均衡增长 契约型开
混合 C 放式
华安精致生活 契约型开
混合 A 放式
嘉实丰和灵活 契约型开
配置混合 A 放式
大成睿鑫股票 契约型开
C 放式
融通医疗保健 契约型开
行业混合 C 放式
本期费用 其中:交易及持有基金管理人
项目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9 月 以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申购费
(元)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赎回费
(元)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销
- -
售服务费(元)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管
- -
理费(元)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托
- -
管费(元)
当期交易所交易基金产生的交
易费用(元)
注: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销售服务费、应支付管理费、应支付托管费按照被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约定已作为费用计入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报告期内,本基金所投资的子基金未发生包括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
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大会表决意见等重大影响事件。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股票(FOF)A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准 基 准 收 益
阶段 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① 收益率③ 率标准差
②
④
-9.41% 0.63% -10.20% 0.78% 0.79% -0.15%
自基金合同生
效 起 至 今
-2.87% 0.80% 11.32% 0.92% -14.19% -0.12%
( 2022.11.03
-2024.09.30)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股票(FOF)C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准 基 准 收 益
阶段 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① 收益率③ 率标准差
②
④
-9.77% 0.63% -10.20% 0.78% 0.43% -0.15%
自基金合同生
-3.62% 0.80% 11.32% 0.92% -14.94% -0.12%
效 起 至 今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 2022.11.03
-2024.09.30)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恒生综合指数收益率×10%+中债
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10%,每日进行再平衡过程。
比较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注:(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22 年 11 月 3 日。
(2)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本基
金合同有关规定。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等基金服务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等基金服务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
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
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非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
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
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
况,本基金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
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
公允价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全价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净价交易的可交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
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估值。
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
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
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
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
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息收入。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值的公平性。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
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T+2 日内计算 T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于 T+2 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或投资人
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
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任一类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任一类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T+2 日内计算 T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对主袋账
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
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C 类基金
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通过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与该认/申购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相同;
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的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
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所对应的基金
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所对应的基
金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
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所对应的基金
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所对应的基
金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登记机构,再由登记机构分别
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 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
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
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
、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
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第 3 个
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第 3 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变动;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生变更;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二)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投资于其他基金的相关情况,包括(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
露时间等;(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
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
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等;(4)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
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
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
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
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
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为基数计提。
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
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
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
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
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
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
见。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混合型基金指基
金合同中明确规定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或根据定期报告,最
近四个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都在 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商品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5%,因此,证券市
场、商品市场的变化均会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基金净值表现因此可能受到影响。本基金管
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宏观经济、拟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了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
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费,申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不包括按
照基金合同应归入基金资产的部分)
、销售服务费等,基金中基金承担的相关基金费用可能
比普通的开放式基金更高。
本基金份额后需至少持有 3 个月方可赎回,即在 3 个月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
赎回申请。请投资者合理安排资金进行投资。
险、法律和政治风险、会计制度风险、税务风险等风险。并且,由于本基金可以投资于 QDII
基金,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确认日、支付赎回款项日以及份额净值公告日等可能晚于普通开
放式基金。
通受限基金时,可能面临基金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价格会围绕基金净值上下波动,可能影响本基金业绩表现,甚至让本基金面临亏损风险。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
(1)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市前阶段,当日
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
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如果未来港股通相关业
务规则发生变化,以新的业务规则为准。另外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
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
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但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证券市场。港币相对于人民
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
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此
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
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3)境外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投资将受到香港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
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另外还面临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
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
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它是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对它们所承诺的各种合
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
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利率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也具有利率风险,即资产
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是指若合同约定债务人有权在产品到期前偿还,则存在由于提前偿
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5)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各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
风险。
(6)法律风险是指因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参与方较多、交易文件较多,
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其因红利再投资所得的份额自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持有时间,并于该份额赎回时按照本基金
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选择适用的赎回费率并计算赎回费,敬请投资人留意。
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除价格波动风险外,本基金
还将面临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
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
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
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
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
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三、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
管理风险。
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本基金属开放式基金,在所有开放日管理
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出现巨额赎回的情形,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
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券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
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
此类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违规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
格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情况下,投
资者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任划分的,相关基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
担责任。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六、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章节。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在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证
券投资基金、股票或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资质良好的债券。且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此基金资产能根据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意图,以合理价格适时变现。此外,本基金可通过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方式借
入短期资金应对流动性需求,其上限一般不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投资的公允价值。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中“十、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中“十、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中“九、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3 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制。
(4)暂停基金估值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投资者收
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成本。
(5)实施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
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
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
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
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
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别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
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代表本基金
就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确定有关的费率;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或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
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额
将可能有所不同。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利影响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
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7)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
置及规则等;
(8)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集。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进行表决。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非书面方式表决或授权他人代为
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
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中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出席本基金投资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的特别约定
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代表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本基金管理人需
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本部分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部
分约定的以下情形中的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均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
以上(含 10%)
;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二分之一)通过;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后生效。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 5001 号深业上城(南区)T2 栋 4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 5001 号深业上城(南区)T2 栋
法定代表人:马俊生
成立日期:2018 年 10 月 1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4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0,000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长期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23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各项信托业
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境外借款;在境内
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放款;
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
业务;黄金进口业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
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包括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
金,不包括基金中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以及存托凭证)
、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
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的
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混合型基金指基金合同中明确规定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比例为 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或根据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
都在 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
于商品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5%;本基金保持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
括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
型基金,或根据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都在 60%以上的混合型基
金;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商品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 15%;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
金中基金,除 ETF 联接基金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
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4)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5%;
(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
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17)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产净值的 10%。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方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上市交易的股票合
并计算;
(20)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
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3)
项规定的比例或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除上述第(2)、
(3)、
(11)
、(15)
、(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十五、
禁止行为”中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
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
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
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承
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
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
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
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
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
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证券
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
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两个工作日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
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开立并管理。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
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托管专户的开立、销户、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变更工作,本基金托管账户无需预留印鉴,具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知基金托管人,该证券资金账户与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之间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银证
转账密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设置、保管和使用。证券资金账户卡原件在本协议生效期间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在上述手
续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
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
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
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尽量保证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
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指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T+2 日内计算 T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按规定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于 T+2 日内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①非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
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②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
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
况,本基金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
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
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④交易所上市,全价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净价交易的可交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⑤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
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⑥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
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
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
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
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
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8)估值计算中涉及到港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应当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
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
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
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
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
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0)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
利息收入。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规定的第(11)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经纪机构、存款银行等第
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
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或投资人
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
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任一类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任一类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独立
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
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
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时,基金管理
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管人,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
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且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地点为深圳市,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九、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后,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
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及时通过下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在符合
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
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发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提供场外交易电子邮件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定制
上述服务的个人投资者(本基金是否向个人投资者销售,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相关条款为准)定期发送对账单等相关信息,电子邮件地址不详的的除外。
登记机构和/或基金管理人不提供投资人的场内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内交易,请以
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对账单服务,投资人可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
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ongtaiamc.com)、微信公众号(可搜索“同泰基金”
),投资
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机构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可享
有场外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相关基金信息查询等服务。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办
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规则请参见基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等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依法披露的各类信息,包括基
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资料。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根据提示操作输入要咨询的问题,自助进
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
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服务中心热线400-830-1666(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
服务:
人工服务:工作日每日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资人可以通过该
热线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四、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
传真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或提出建议。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对 2023 年 11 月 3 日公布的《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FOF)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本次重大更新事项为更新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等相关内容。此外,本基金展示了最新披露的定期报告中的投资组合报告及基
金业绩情况。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
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同泰积极配置 3 个月持有期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上一篇:没有了
- 下一篇:南华瑞泽债券A,南华瑞泽债券C: 南华瑞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